四、加大旅游投入,实施优惠政策,进一步扶持旅游产业发展
7、多渠道增加旅游投入。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大旅游投入,从2009年起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300万元作为旅游专项资金(含旅游办节经费),之后根据财力状况逐年递增;各县(市、区)要设立旅游专项资金,逐年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各级在建设资金的安排上要将旅游景区建设统一纳入计划,重点给予扶持。其次,要走市场化、社会化的路子,鼓励和支持国家、集体、个人、社会及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和旅游设施,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除国家限定的之外,旅游景区一般可以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在统一规划和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允许以合资、独资、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出(转)让给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开发、经营;支持中、小旅游企业向经营专业化、市场专门化方面发展,促进旅游业总体竞争力的提高;鼓励外资、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形式创办旅游企业;对积极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漳州市对外引进开发项目实行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8、建立激励机制。积极鼓励筹办各种旅游节,对经批准承办市旅游节的县(市、区)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建设A级景区和高星级饭店,凡旅游景区评上国家5A级的奖励50万元,评上国家4A级的奖励5万元,旅游饭店评上五星级奖励5万元;鼓励旅行社做强做大,凡旅行社被评为年度全国百强社奖励10万元;鼓励旅行社发展地接业务,凡年度地接总人天数和纳税额超过省平均增幅并均在前三名者各奖励3万元;鼓励国际社开展对台旅游业务,凡年度接待入漳台湾游客(含金、马、澎)达3000人天数以上者奖励3万元,4000人天数以上者奖励4万元,5000人天数以上者奖励5万元;另外根据旅游产业发展需要,经市旅游、财政部门认定,对需要鼓励支持的事项给予一定奖励。以上奖励在市级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所在地政府要相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
9、加大扶持旅游重点项目力度。对经评估为经济效益和信誉好的重点旅游企业所需资金,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相关信贷有效投入的途径和方式给予信贷优先。对列入省、市的旅游重点项目,以及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和生产有漳州特色的旅游商品厂家,及以农、林、水资源改造开发成为旅游景区的,除可继续享受其行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旅游行业的优惠政策。
凡需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旅游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口部门的申报工作;属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市各有关部门予以从速从简审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已经批准、但长期搁置未投入建设的旅游项目进行清理和调整,加快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