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135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龙政综〔2008〕369号)收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478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龙海市浮宫镇海山村集体所有旱地0.7679公顷,养殖水面0.710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969公顷。合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1.8752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龙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