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漳政综〔2008〕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继续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各级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强化服务意识,全面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要求,重点在税费减免、创业带动就业、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上下功夫,通过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把积极的就业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使全体人员在积极的就业政策中受益。要正确处理好实施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为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服务。要保证在财政充足投入的同时,提高落实政策的有效性。
三、增强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性互动
充分发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作用,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促进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促进就业工作。要增强部门横向沟通,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依靠经济发展拓展就业空间,增加就业岗位。财政部门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每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的规定。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共同参与,部门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实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