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注册监督管理机构(含内资、外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方面有关的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
(三)经济检查、市场、合同、消保、商标、广告监管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及其它信用分类监管的相关工作。
(四) 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网络及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维护、运用培训等工作。
(五) 法制机构负责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审核及查处企业违法案件的执法监督工作。
(六)行政监察机构对相关部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效能进行监督。
(七)工商所按照综合监管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全面负责企业分类监管、日常巡查的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录入企业的信用信息。
(八)其它相关机构(主指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第九章 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责任,奖优罚劣,以保证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切实履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一)在职能范围内对企业信用信息收集不完整、记录不准确,档案建立和移送记录不及时、信用信息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设定或解除企业警示的;
(三)对规定不能公开的信用信息,未经批准擅自接待查询、解禁或公布的;
(四)因过失或故意原因,记录虚假信息,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责任的认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网上监控、接受投诉举报和日常工作考核情况,提出责任认定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实施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责任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违纪违规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对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做出推荐意见,相关部门应在争先评优、评功评奖,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时予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