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录入信息的修改由该项信息的提供机关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由计算机根据录入的信用信息自动生成,并实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布制度。
(一)公开企业基本登记事项记录。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要依法通过网络发布等形式予以公告,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公开违法行为记录。对涉及企业信用的重大信息要进行公布,对所有行政处罚要按照结果公开的原则,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三)公示典型违法企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将该企业违法情况通过网络发布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级的划分实行内部评价制度,企业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对外公布。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调整:
(一)新设立企业的初始信用等级为A类企业。
(二)B类企业最后一次违法记录后1年内没有新的违法记录的,可调至A类企业。
(三)C类企业最后一次违法记录后1年内没有新的违法记录的,可调至B类企业。
(四)D类企业最后一次违法记录后1年内没有新的违法记录的,可调至C类企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需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信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对信用等级做出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特殊企业的信用等级的修复,须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批。
第八章 职责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部门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企业分类监管的指导、协调工作。制订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标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