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如企业已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身份资料记入档案,列为黑名单,3年内在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八)定期公布其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或发布责令关闭或吊销公告;
第六章 信用信息录入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及录入。
第二十三条 承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履行职责,落实信息记录责任。全面详实地记录在行政执法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
(一)企业登记监管机构负责直接注册登记的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登记监督管理(包括年度检验、案件查处)信息,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的收集、整合、记录;
(二)外资登记监管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外国(地区)企业在山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的注册登记信息,监督管理(包括年度检验、案件查处)信息,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的收集、整合、记录;
(三)经济检查机构负责企业交易行为,以及违章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的收集、整合、记录;
(四)市场规范监管机构负责市场监管、文明市场创建和市场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的收集、整理、记录;
(五)合同与信用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拍卖企业信息和案件查处、合同签订、履约,以及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信息的收集、整合、记录;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流通领域企业商品质量的抽查、服务消费领域监管,案件查处信息的收集、整合、记录;
(七)商标监管机构负责企业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推荐和认定和案件查处信息的收集、整合、记录;
(八)广告监管机构负责广告企业监管、企业广告发布行为,以及广告媒介监管和案件查处信息的收集、整合、记录;
(九)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日常检查、案件查处信息的收集、记录。
第二十四条 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在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录入的行政行为实施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