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B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或上级督办的事件外,对企业的日常巡查频率一般为每半年一次。对甲、乙级风险等级行业的企业,每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
(二)日常检查中在登记地址查无下落的,正式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法院等执行部门发出协查申请的在警示系统中锁定,在警示信息未解除前不得进行年检和变更登记。
(三)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
第二十条 对C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
(一)案后回查。企业被处罚后三个月内,由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企业日常巡查频率为每季度一次,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中予以特别关注。对甲、乙级风险等级行业的企业,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三)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依法限制其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等相关登记;
(四)定期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经营;
(五)定期公布其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D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
(一)案后回查。企业被处罚后的一个月内,由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是否已经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企业采取“零距离”日常巡查。
(三)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依法停止其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等相关登记;
(四)定期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经营;
(五)涉及前置审批、许可或资质管理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取消或暂停其前置审批、许可或资质;
(六)加强对与被吊销企业有关联企业的监管。对被吊销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被吊销企业未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不予通过年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责令其变更,拒不变更的,依法予以处理;对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出资人投资设立的其他企业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可按C类企业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