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3、矿产资源开采;
4、食品生产、经营;
5、餐饮行业;
6、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7、牲畜屠宰;
8、各类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企业。
(二)乙级: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公共秩序和安全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或其行业相对受公共的关注,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影响。主要包括:
1、烟草制品经营;
2、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
3、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
4、棉花、蚕茧收购、加工企业;
5、互联网上网服务企业;
6、文化娱乐服务企业;
7、美容美发、洗浴、住宿服务企业;
8、印刷业;
9、建筑工程、交通设施建设、交通运输企业;
10、汽车维修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11、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
12、废旧物品回收企业;
13、消防产品经营企业;
14、各类中介机构;
(三)丙级:其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没有危险性,即甲、乙级以外的企业。
第十七条 如果某一企业从事的行业中,既有风险等级高的行业,也有风险等级低的行业,按风险等级高的行业划分。
第五章 分类监管与服务
第十八条 对A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或上级督办的事件外,对企业的日常巡查频率一般为每年一次。对甲、乙级风险等级行业的企业,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二)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年检免审;
(三)实行优先服务,根据企业需要上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办理有关业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政府重点项目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
(四)同等条件下,在组织、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协会等评比表彰活动中,作为首选企业予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