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重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30000元以上、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50000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的违法行为;
(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指对企业处以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在划分企业信用分类等级时可予以参考
(一)A类:绿牌企业(守信企业)
1、资产状况良好;
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4、银行信用良好。
(二)B类:蓝牌企业(警示企业)
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2、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3、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4、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三) C类:黄牌企业(失信企业)
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2、在有关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
(四) D类:黑牌企业(失信企业)
1、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2、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第四章 风险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划分企业风险等级的主要依据。
(一)企业本身所从事的行业的风险等级,即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具有危险性和公共危害性,以及是否对公共环境、资源和社会有现实和潜在的危害性。
(二)受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程度,即在一定时期内,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重点关注的企业或行业。
第十六条 风险等级分类的主要标准。按照企业行业、生产经营及地域等情况,以其登记静态信息和监管动态信息为基础,根据风险等级分类依据,将企业分为甲、乙、丙三个风险管理类别,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一)甲级: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容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相当潜在的危险性。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