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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三)严重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30000元以上、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50000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的违法行为;

  (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指对企业处以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在划分企业信用分类等级时可予以参考

  (一)A类:绿牌企业(守信企业)

  1、资产状况良好;

  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

  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

  4、银行信用良好。

  (二)B类:蓝牌企业(警示企业)

  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

  2、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

  3、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

  4、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三) C类:黄牌企业(失信企业)

  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

  2、在有关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

  (四) D类:黑牌企业(失信企业)

  1、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2、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

第四章 风险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划分企业风险等级的主要依据。

  (一)企业本身所从事的行业的风险等级,即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具有危险性和公共危害性,以及是否对公共环境、资源和社会有现实和潜在的危害性。

  (二)受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程度,即在一定时期内,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重点关注的企业或行业。

  第十六条 风险等级分类的主要标准。按照企业行业、生产经营及地域等情况,以其登记静态信息和监管动态信息为基础,根据风险等级分类依据,将企业分为甲、乙、丙三个风险管理类别,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一)甲级: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容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相当潜在的危险性。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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