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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

  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状况,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划分为四类监管等级。即:A类:绿牌企业(守信企业);B类:蓝牌企业(警示企业);C类:黄牌企业(失信企业);D类:黑牌企业(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二条 (一)A类:绿牌企业(守信企业)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具备法定条件;

  2、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100%;

  3、一年内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记录良好;

  (二)B类:蓝牌企业(警示企业)标准,指具备法定条件且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但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

  1、一年内累计轻微违法记录不超过2次;

  2、一年内一般违法记录1次;

  3、日常检查中在登记地址查无下落的,正式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法院等执行部门发出协查申请的。

  (三)C类:黄牌企业(失信企业)标准,指具备法定条件但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

  1、有合同欺诈行为;

  2、一年内累计轻微违法记录3次以上(含3次);

  3、一年内一般违法行为记录2次。

  4、一年内严重违法行为1次。

  (四)D类:黑牌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标准,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

  1、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一年内累计严重违法行为2次以上(含2次);

  3、一年内累计一般违法行为3次以上(含3次)。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所列轻微、一般、严重及特别严重四种违法行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应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作如下划分:

  (一)轻微违法行为:指处以警告、责令改正或对企业罚款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违法行为;

  (二)一般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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