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2009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创新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结合企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自身职能职责所采集的企业的守法、守信、经营情况等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的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类别对企业实施有差别的管理措施的企业监管制度。
第三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宽严有度,内部评价、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信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通过山西省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归集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指标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企业市场退出信息;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七条 企业市场准入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
1、企业名称;
2、投资人的身份;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