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60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享受的40%救济、定期定量救济和生活补助费;
(十)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一)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十二)对困难(一至四级)残疾人实行的专项补助;
(十三)经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家庭或个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一)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四)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家庭成员经常上饭店、醉酒,群众普遍反映意见较大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七)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增加,经查实属瞒报收入情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
(八)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赡(抚、扶)养义务人且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不属低保家庭的;
(九)家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非公办班就读的;
(十)家庭购买或正在使用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钢琴、高级音响等非生活必需的奢侈品;
(十一)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佩戴名贵手表、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家庭;
(十二)家庭成员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十三)出租、租赁、居住中档以上住房的;
(十四)申请日前三年内购买、入住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十五)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十七)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
(十八)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不享受低保待遇;
(十九)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30㎡且人均出租房屋面积超过1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