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收入类型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资(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土地耕种或农作物、经济作物收入(含自给自足的粮食、经济作物折款);
(三)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以及利息、股份分红收入、有价证券、社会捐款等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包括物业出租的租金收入)、转让或变卖所得,彩票收益,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八)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九)申请低保户的家庭中有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在校学生、一至四级残疾人、重病患者、现役军人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填报工资收入的,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收入;
(十)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四、不应计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收入类型
(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特贴和对劳模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等;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护理费、定期定量补助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享受的计生奖励和补贴;
(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五)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市、镇(街道)和社会给予的助学金;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
(七)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八)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救济金,及市、镇(街道)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