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
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推进我市低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低保对象的确定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
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7、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不予救助;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救助。
(二)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市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社保、建设、房产、金融、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必须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