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四)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省级以上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
(二)获得过国家级文艺刊物主办的奖项(不含企业、文化公司联合杂志社举办的奖项)。
(三)入选过国家级权威展览、演出。
(四)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发表作品十万字以上
(五)在全国核心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五篇以上。
(六)由全国正规出版社出版文艺作品三部以上(不含自费出版)。
(七)在省文联及省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两次以上。
(八)在中国文联(含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各类文艺评奖中获奖一次以上。
五、申请的提出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符合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市文联领取并填写《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六、申请材料
符合规定的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获奖证书复印件、主要作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文艺家协会会员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的房产证、亲属关系证明或接受单位证明;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七、受理
市文联收到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办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八、审核
市文联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