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9〕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市与国内各省、市、县的友好合作,加强交流,使各省、市、县人民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是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莞办事机构”,不包括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各类企业在莞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各地政府部门在莞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审核、协调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驻莞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三条 凡我市以外的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均可按本规定在我市设立驻莞办事机构,名称为“×××人民政府驻东莞办事处”,人员编制在5人以内。
第四条 申请设立驻莞办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设立地人民政府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驻莞办事机构的公函。
(二)有派出地人民政府任命的专职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五条 申请设立驻莞办事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地人民政府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驻莞办事机构的公函。
(二)驻莞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公场所的房产有效证明材料。购房的,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租房的,需提交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和租赁证复印件(验原件);其他证明。
(四)设立地人民政府关于负责处理驻莞办事机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