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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的通知
(东经贸〔2008〕312号)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松山湖经发局、财政分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 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市产业装备技术水平,现就做好2008年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资助对象(申报企业):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资助条件:

  1.企业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缴纳各项税金(含减免税和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部分)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

  二、资助范围及申报资料

  (一)我市企业实施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投资项目

  1.资助要求:经市经贸局组织论证、认定达到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和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企业新增引进的设备资产达到原有设备资产净值30%(含)以上。

  2.申报资料:

  (1)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投资项目概况表;

  (2)财政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报告;

  (4)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5)进口设备清单;

  (6)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或引进设备的相关证明资料;

  (7)设备引进的合同和协议书(复印件);

  (8)专家对项目的论证意见或项目鉴定意见(复印件);

  (9)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10)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复印件)。

  第(3)项资料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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