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经贸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市工商部门要依法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物价部门对商品零售场所内销售塑料购物袋的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供销社指导和监督回收企业合理建立健全废塑料回收网点,对废塑料进行回收利用。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该鼓励消费者少用塑料购物袋,自带环保购物袋、购物篮等环保的购物方式,并为消费者提够相应的便利服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十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二条 鼓励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大型商品零售场所对经营场所范围内使用的塑料购物袋进行集中采购,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塑料购物袋的质量,保证其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并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
第十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