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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工商局、东莞市物价局等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局、工商局、物价局、供销社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工商局、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供销社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局、工商局、物价局、供销社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8〕304号)


各镇(街)经贸办、工商分局、供销社,虎门港企业服务投资中心,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零售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增强环保意识,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现将《东莞市经贸局、工商局、物价局、供销社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经贸局、工商局、物价局、供销社商品
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消除一次性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本市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本办法不适用于餐饮行业外带食物所使用的塑料袋,但其所使用的塑料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其中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第四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禁止销售、储存和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一次性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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