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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南靖明贤化肥制造有限公司和县种苗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南靖明贤化肥制造有限公司和县种苗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政地〔2009〕118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南靖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回南靖明贤化肥制造有限公司和县种苗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储备用地的请示》(靖政综〔2009〕129号)悉。经研究,同意依法收回南靖明贤化肥制造有限公司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07〕293号文批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6.1432公顷中的0.0859公顷土地使用权;国营南靖县种苗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0397公顷,合计收回3.1256公顷土地使用权,并提供给南靖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南靖县城市建设储备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具体用地手续由南靖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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