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建立鼓励劳动就业制度。加强对低保对象就业意识、社会责任的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自力更生、自谋职业的信念。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时,必须首先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申请登记,享受低保待遇后,至少每半年要向村(居)委提供一次求职登记证明。各级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劳动就业培训,并努力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五是建立低保渐退制度。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劳动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保障标准1.5 倍以内的,低保待遇保留6个月;1.5 倍以上的,保留3 个月。
三、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增加低保资金的财政预算资金投入,确保保障资金的落实,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一是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调查数据,做好低保对象的核实和所需资金的测算,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和提供的数据,进行认真研究审核,将所需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低保标准或补助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障面的扩大,逐年增加财政预算。
二是加强低保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民政部门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农村信用社、各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等渠道,按月或按季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同时,银行应按月或按季与当地民政部门交换数据,以便民政部门进一步了解低保对象保障金的领取情况。
四、健全监督体系,提供公平和安全保障
为确保低保工作阳光规范运作,各地要加强低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多层面的监督体系。
一是实行纵向监督。采取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的办法,深入社区(村)群众,及时查处、纠正和解决基层低保管理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是做好横向配合监督。要定期组织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保资金的运行、管理和低保审批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找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
三是抓好信访监督。在接待信访案件中,要及时了解和查处低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