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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增加低保补助资金投入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夯实城乡低保工作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低保制度,推进低保规范化管理

  各级要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8﹞2号),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制度。要根据民政部制定出台的《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在全市开展城乡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的低保工作职责、操作程序、档案管理、资金管理以及日常管理制度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二是建立完善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相应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低保标准实行与城市低保标准挂钩机制,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0%,逐步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逐年提高至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要适当提高实际补助水平。2009 年,对城市低保对象的补助继续执行每人每月40 元的政策;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助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0 元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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