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支持成长型科技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与发展。同时,为争取国家和省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资金匹配。
7、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办法。
8、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和订购制度。对驻长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或纳入我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政府应当优先购买。对于本市企业和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政府应当首购或订购。
9、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取得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列入国家和省、市计划的项目,符合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政策,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免收除中央和省、市应收部分和资源补偿、人员安置类费用外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10、集中力量突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要瞄准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的前沿和方向,围绕我市支柱和主导产业,重点实施自主品牌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开发与制造;轨道车辆设计与制造技术;玉米生化关键技术及产业化;应用生物技术创制动植物新种质、培育新品种;畜产品综合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及产业化;新型显示技术及产品;半导体照明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软件技术及产品;激光与光电医疗技术研究与应用;高性能稀土镁合金研发及产业化;疫苗、基因工程药物关键技术及产业化;鹿参等中药新药关键技术及产业化12个重大科技专项,加大扶持力度,开展联合攻关,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11、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建设工程,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推动传统产业全面升级。重点支持传统产业和制造业,开发建立产品集成设计平台及面向供应链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发应用设计与制造一体化技术,实现由“制造”向“创造”转变。
12、加快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在自主品牌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现代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光电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减排等领域择优支持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列入市百亿增值工程的项目,在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