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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管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现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57号)转发给你们(《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乳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条例》明确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要求,提出了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是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和保障奶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对于全面整顿和规范乳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群众对乳制品的消费信心,促进乳业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迅速将《条例》精神传达到基层,及时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开展奶业相关整治行动,促进我省乳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一)加强生鲜乳质量管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登记备案,加强管理。要指导奶畜养殖场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饲料和兽药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要定期对生鲜乳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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