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陕西华裕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8]353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为陕西华裕旅行社有限公司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请示》(新保陕发〔2008〕59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代为申报的陕西华裕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按照《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要求,严格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按照《关于实施<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保监发〔2007〕68号)要求,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按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通知(陕保监发〔2008〕35号、陕保监发〔2008〕36号)的要求,缴纳监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