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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对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单户贷款总额9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含)以下,或贷款总额9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贷款。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一)各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资金数额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市财政根据各县(区)出资情况,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出资的县(区)在年初应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划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出资情况,将配套资金一并划入指定专户,统一管理,分别使用。

  第九条 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将根据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及小企业贷款增长额度,本着及时补充、逐年增加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县(区)出资数额。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补偿

  第十条 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各县(区)的出资及市财政的配套资金,只限于当地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市级资金和县级资金以及各县(区)资金均不得串用。

  第十一条 每年筹集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银行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当年节余的部分转入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小企业贷款损失补贴金的补贴标准为:当承办银行为小企业提供的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下列标准给予损失补贴:损失比例2%以下(不含本数)的补贴比例为30%,损失比例2%-3%的补贴比例为20%,损失比例3%以上(不含本数)的补贴比例为15%。

  损失比例=(当年损失金额/当年小企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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