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办〔2008〕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任。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信阳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引导银行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增加小企业贷款并对形成的风险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银行依法合规并按照银监会《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发放贷款形成损失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是指银行当年向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含)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小企业(含个体经营户)提供贷款后,由于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被确认为损失类贷款,政府按其损失比例,以恰当的标准所给予的损失补贴。
对损失类贷款的确认,信阳市商业银行和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政府批复确认为准;其他银行以上级银行批复确认为准。
第四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对象是为信阳市小企业发放贷款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