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基本分制和加分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酌情扣分,扣分下不保底,有突出贡献和创新成果的酌情加分。基本分为100分,考评内容:一是授信数量和质量60分;二是“六项机制”建设40分。两项合计未达到70分,不予奖励。
第五条 授信数量和质量(60分)
(一)新增小企业授信户数较年初不低于20%;低于2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高于20%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10分)。
(二)新增小企业授信金额较年初不低于10%;低于1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高于10%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40分)。
(三)小企业授信质量逐年提高,不良贷款率低于全部不良贷款率平均水平(10分)。
本条(一)、(二)项得分合计为0的,授信质量和数量总分为0 。
第六条 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5分)
(一)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资本成本、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营运成本、税负成本、授信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和调整小企业贷款利率;
(二)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项目实行了差别定价。
第七条 独立核算机制(5分)
(一)建立有以内部转移价格为基础的小企业授信独立核算机制;
(二)制定有针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专项核算指标;
(三)对小企业授信业务成本和收益情况实行了单独的考核制度。
第八条 高效的审批机制(10分)
(一)设定有合理的小企业授信审批权限;
(二)设置有小企业授信审批专门通道;
(三)小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得到不断优化,审批效率明显提高;
(四)对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不同的分支机构实行了差别授权管理。
第九条 激励约束机制(10分)
(一)制定有小企业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和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二)制定有针对小企业授信工作的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