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
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组织机构、政策文件、定性定编、“两费”落实、内部改革、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管养分离等。
1、组织机构。被验收单位必须有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落实专门办事人员。
2、政策文件。被验收单位必须根据信政文〔2005〕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单位)实际,出台水管体制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中应包括水管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实施措施、进度安排,以及分类定性、内部改革、人员分流、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社会保障、管养分离等内容。
3、分类定性。必须按照信政文〔2005〕139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水利部门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对定性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
4、“两费”落实。一是落实公益性事业人员基本支出、管理费等经费。对定性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水管单位,结合核定的编制、人员数量等进行人员、管理经费测算,明确经费渠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到位。二是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依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对水利工程公益性部分的维修养护经费,明确经费渠道,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到位。个别暂时不能足额到位的水管单位,有政府及有关部门近2年内分步到位的承诺文件和实施计划。三是调整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工程维修养护的比例不低于30%。
5、内部改革。一是完成人事制度改革。依据编制部门批复的单位职能和内设机构,严格定编定岗,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制度,从事经营生产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从事经营生产人员实行以岗定酬,按劳取酬,建立激励机制,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三是内部实行工程管理和经营生产分开,分类管理。
6、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一是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依托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安置分流人员开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产养殖、水力发电、城乡供水、园林绿化、水利旅游等水利经营活动。二是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等费用,得到妥善解决。三是水管单位职工参加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7、管养分离。对维修养护经费已足额到位的水管单位,实行管养分离,组织专门的维修养护队伍或委托有能力的维修养护单位进行工程的维修养护,逐步实现维修养护市场化。维修养护经费尚未完全到位的,要明确管养分离的实施步骤,并首先在水管单位内部实施管养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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