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评选分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三个级别。凡连续两年保持省卫生厅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符合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评选条件的可申报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连续六年保持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可申报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标兵;连续两年保持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或推荐申报全国卫生系统文明单位。
第八条 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请、审核拟定、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1)名额控制。为保证创建工作质量,省卫生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原则上每两年各评定1-2名。(2)自愿申请。凡符合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单位,每年可自愿向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委提出申请,参加评选。中央在甘卫生事业单位,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也可申报文明单位。(3)审核拟定。省卫生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后,提出拟定文明单位名单,并在厅系统进行公示。(4)考察验收和择优评选。省卫生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拟定文明单位,按照评选标准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并征询有关方面和群众意见后,经省卫生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以票决制形式确定表彰名单,进行命名表彰。
第九条 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抽查基层单位、察看环境建设、查阅文档资料、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工作汇报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推荐、审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防范邪教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以及卫生业务工作达不到全省先进水平的申报单位,均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和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单位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原则上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由省卫生厅党组颁发相应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奖牌,并命名表彰部分文明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