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业代理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近日,我局收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要求,现就
《通知》中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计3年内,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取消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收取每年500元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有关规定。
二、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于2008年12月12日中午12时前向我局申请办理退回2008年度(及2008年以后的年度)业务监管费等有关事宜。不能如期办理退款的机构,我局将另行通知。
三、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