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信政办〔2008〕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456号令)、《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11号令)和《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08〕1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健康发展,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2008年度“十件实事”所确定的年度民政工作目标,现就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确保省委、省政府2008年度 “十件实事”全面落实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农村五保供养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落实,在全市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敬老院分布格局,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需要,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提高五保供养水平。
二、严格政策,准确把握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标准化建设量化指标
(一)乡、镇(办事处)至少有一所乡级农村敬老院。各级政府都应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区)、乡(镇、办事处)应当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适当配备工作人员。
(二)完成敬老院建设任务,集中供养率达到省、市确定的目标。制定敬老院建设整体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县区足额预算并及时支出敬老院建设资金;敬老院建设项目按要求如期推进,质量验收合格;敬老院床位利用率达到100%, 2008年底完成省、市确定五保集中供养率40%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