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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和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负担的费用,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住院结算清单给予全额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解决。

第四章 医疗优惠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先为优抚对象安排家庭病床,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优抚对象出院后一次结清费用。
  第十五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最大限度地对优抚对象实施医疗优惠和医疗费用减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对优抚对象医疗实行专项补助,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区市县给于适当倾斜,具体补助标准另行通知。市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补助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预算、社会福利彩票基金筹集。各区市县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六章 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优抚对象医疗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会同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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