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涵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作为人民街垃圾转运站公厕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08]216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莆田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莆田市涵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作为人民街垃圾转运站公厕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168号)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街南段涵华桥头东北侧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莆政[1999]土55号)面积730平方米,并划拨给莆田市涵江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作为人民街垃圾转运站公厕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规划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