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
(2008年10月30日三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规范和保障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权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设定权利义务,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二)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
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工作。
六、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工作。
七、内司委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予以登记,并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