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制定了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抓好创建活动的全过程,做好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
(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紧紧围绕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重视岗位培训,积极开展技术练兵、优质服务等活动。诚实守信,依法监管,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工作成绩和主要指标居于系统前列。
(三)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较好地发挥了核心领导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明显提高。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单位文明程度和员工素质明显提高。重视文化建设,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单位文化,有较强的凝聚力、向心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赢得良好的社会口碑,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十八条 河南保监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局机关处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处室”进行检查考核;对辖内保险机构“精神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进行指导,对出现突出问题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向保监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习交流制度。注意总结经验,加强行业内外的借鉴、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要重视和发挥先进单位对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引导和带头作用,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创建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保监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