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作弊论处:
(一)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二)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考生如有下列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由监考人员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
(一)故意扰乱考试中心、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情节严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考生有上款第(三)、(四)条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玩忽职守,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九)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十)其他违反电子化考试组织管理规定的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款第(一)、(八)、(九)条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上述考试违纪、作弊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河南电大应于每月15日前向河南保监局报送考试情况报告,说明上月考生的违纪、作弊及处理结果。
远程监控系统管理
第一条 河南保监局和河南电大负责远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对各电子化考试中心的考试组织和考场秩序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河南保监局和河南电大指定专人对远程监控系统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 在组织考试前,各电子化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应调试监控和网络设备,确保监控器处于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