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工作手册》的通知

  第七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定,严禁非本考场监考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八条 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吸烟、阅报、谈笑以及做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项,对试卷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
  第九条 考场内须有两名监考人员在场巡视,监考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发布考场信息,同时做好数据的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考场纪律

  第一条 考生不得携带除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以外的其它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包括包、书籍、纸张、笔、橡皮、计算器、文曲星、商务通等。考试期间,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须处于关闭状态。非监考、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条 考生在考前30分钟入场。入场前,须由监考人员查验有效身份证明和准考证,对号入座。入座后,将有效身份证明和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对。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指导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并宣读《考场纪律》。到规定的考试时间后,考生方可答题。
  第三条 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四条 考生可向监考人员询问计算机操作有关问题,但不得询问与试题有关内容。
  第五条 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计算机屏幕,若有上述情况发生,经警告无效后,按作弊论处。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中间因计算机故障不能继续考试的,应立即与监考老师联系,不得自行通过关机、退出考试系统等办法解决或请其他考生帮助解决。
  第七条 答题完成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八条 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安静离开考场。

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一条 河南保监局依据本制度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河南电大有权依据本制度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河南电大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接受河南保监局的监督。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规定做出记录,并由各考试中心存档备查。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由监考人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
  (一)抄录考试题目的;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