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121号)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中介监管会议精神,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规范保险中介经营行为,保证保险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我局决定对保险中介代理市场进行规范和检查,维护中介代理市场经营秩序和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介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是对近年来我省保险中介代理市场高速发展成果的一次检验,是结合新形势对保险中介代理市场发展与监管深入研究和总结,是为保险中介代理市场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代理市场高速发展,同保险公司联系日益密切,对保险行业发展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保险市场秩序。保险中介代理市场发展起步较晚,经营中不规范现象突出,少数保险公司串通保险中介代理机构共同违规,甚至将违规行为转移到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
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保险公司一定要高度重视本次规范和检查工作,深入理解领会两次监管会议精神,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切实做好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工作,有效防范中介代理市场各种风险。
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传达监管政策。按“谁申办,谁负责”的原则,保险公司负责向代为申办的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资格的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政策。
二、健全管理制度奠定规范经营基础
保险中介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监管政策的学习和研究,主动规范经营行为。
(一)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保险代理增项,未办理经营增项的中介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对代收保险费要有明细记录。加强对账户管理,健全专门账簿,对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三)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对保险代理业务的客户信息、保单记录等重要信息进行完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