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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财建〔2008〕544号)精神,我办将于2008年10月7日至10月25日对福建省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省直有关部门,福州、漳州等设区市的有关部门,并在有关设区市中抽查1至2个市(县),必要时将延伸到有关企业、乡村和个体经营者进行检查。

  二、检查范围。2006年-2008年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社会公益性行业使用石油价格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地方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有无超范围发放油价补贴情况。

  (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受益对象有无通过编造证件虚报车、船数量等套取油价补贴情况。

  (三)地方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有无滞留、截留、挪用油价补贴情况。

  (四)其他违反油价补贴政策及现行财经法规的情况。

  四、处理原则。对自查发现未纠正以及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我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地进行处理,对结余和违纪资金除收缴中央财政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有关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在检查组进点时,一是介绍石油价格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完善石油价格财政补贴资金制度的政策建议;二是提供有关自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油价补贴实施方案,申报、分配测算材料,补贴资金兑付资料,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三是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确保检查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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