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专项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08]54号)的有关规定,我办将于2008年10月上旬至10月底对福建省2007年度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依据《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行[2006]277号)进行管理、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2007年度中央专款的管理、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必要时可延伸检查相关单位。
二、检查对象:省级财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及其福州、莆田两个设区市财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并选择福州、莆田两个设区市的1至2个县财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进行抽查。
三、检查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各级财政、政法部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其派出(派驻)机构对中央财政拨付的业务技术装备购置补助,业务技术用场所维修补助、办案经费补助、政法部门设施共建经费补助以及其他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一)中央专款管理情况。
1、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有无虚列项目、骗取补助专款的问题;装备维修专款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的比例是否不低于专款总额的70%,有无省本级和省会市本级政法部门使用装备维修专款的问题;办案专款是否全部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
2、省级财政、政法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及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报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年度装备维修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办案补助专款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共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
3、各级财政部门是否会同政法部门建立对中央专款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否及时对装备维修项目和共建项目的执行情况、办案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的有关考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未如实报送资料、隐瞒问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