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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审批工作的补充说明

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审批工作的补充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及《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渝教民办〔2008〕15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审批工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设置审批工作程序(适用于筹设和正式设立申请)

  1.举办者向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初查);

  3.(初查合格后)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委上报设立(筹设)请示;

  4.市教委形式审查(包括:市教委民办教育管理处牵头会商相关处室→报委领导审定);

  5.(审查合格后)市教委民办教育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考察;

  6.(考察通过后)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7.(评议完成后)市教委行政批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简历或举办单位名称、地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简介。

  3.拟举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简介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如为股份制学校,应明确股东构成及股权份额比例),拟任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拟举办学校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自有办学场地及权属证明文件。

  6.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7. 举办者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风险保证金50万元的有效证明(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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