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保险业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保监发〔2008〕9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
公共服务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是2008年国务院纠风办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之一,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险业作为公共服务行业,在社会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根据省政府纠风办的统一部署,我省保险行业被纳入2008年福建省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为此,我局制定了《关于福建保险业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公司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并及时向我局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联 系 人:董晖
联系电话:87871593
传 真:87767956
附件:1.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关情况登记表
2.福建保险业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表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福建保险业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原则,深入治理福建省保险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经营优势侵害人民群众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按照省政府纠风办的要求和部署,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抓重点、分步骤、有秩序地完成各阶段专项治理任务,并建立保险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重点
保险业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整治: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强制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二)保险条款、费率显失公平,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三)在销售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隐瞒合同重要事项、夸大产品功能、不实宣传等销售误导行为。
(四)理赔不规范、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五)保险从业人员利用核保、核赔、估损等职业便利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财物。
三、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9月开始至2009年12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