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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2、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的管控责任。
  6、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经营交强险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违反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处罚信息披露警戒
  全面落实《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定期公开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方案的安排和要求,我局将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及时向法人机构、保险行业和全社会披露,以强化法人管控力度、同业监督力度和舆论监督力度,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公信力和监管效能。
  (三)实行公司绩效考核备案制度
  辖区各省分公司应将所属各级公司绩效考核政策(含手续费标准和费用政策)于10月15日之前据实向我局备案。经营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补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报备政策,据实列支各项费用。对于每单业务,应明确业务来源,属代理业务的,支付的手续费应全额在手续费科目中列支。对于直销业务,不得在手续费科目中列支任何费用。保险监管部门除对交强险手续费规定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应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四)严格批单退费及保单注销管理
  各公司应执行批单退费及保单注销全省集中管理模式。对批单退费及保单注销(无论是否起保)应建立严格的集中审批制,业务系统中批单退费及注销保单的审批权限必须集中于省以上分公司,省分公司应明确专岗专人负责批单退费及保单注销工作,并应建立全系统的保单注销档案。全单退保业务必须收回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单证(如保单、保费发票、保险卡和交强险保险标志等)的正副本。各公司应保留完整的保单批改退费的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备我局查验。退费资金只能支付给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对象为非自然人的,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公司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支付委托。
  (五)建立车险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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