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涉及本单位或应当由本单位处理的保险信访事项;
(二)承办湖南保监局交(转)办、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送的保险信访事项;
(三)协调、督促本单位保险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开展调查研究,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保监局报送本单位系统信访工作季度报告,分析保险信访投诉情况,反映保险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承办其他有关保险信访工作事项。
第六条 反映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保险从业人员违法违规问题和其他依法应当由湖南保监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湖南保监局受理后直接办理,不得转交被信访人的上级单位或者保险行业协会处理。
根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应当由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信访事项,湖南保监局签收后,及时转送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在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直接书面回复信访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湖南保监局。
信访人直接向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信访请求的,接访单位应当予以登记,属于本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直接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提出。
第七条 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八条 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分类处理,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对解决问题类和举报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湖南保监局或其他部门交(转)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送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批示,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处理报告应当内容具体、事实清楚、文字准确、结论性意见明确。
第九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完善和严格执行(总)经理接待日制度,单位负责人定期听取信访人反映情况,并协调处理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