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保险业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8〕94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含筹)、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国寿养老湖南省中心,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省保险信访工作,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我局对《湖南保险业信访工作督查督办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保险业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湖南保险业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保险信访工作,提高保险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服务质量,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督查督办,是指湖南保监局依法对业内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贯彻执行信访法规、落实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各保险公司在湘分支机构。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湖南保监局批准设立,在湖南境内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经营活动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二章 保险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湖南保监局法制处为辖区内保险信访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保险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保险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确定处理信访投诉工作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部门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