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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三)各公司应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人员的后续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销售误导的,不得再授权其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销售误导的,不得再与其续签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代理合同。

  三、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向客户进行说明和信息披露,说明和披露内容不得违反监管规定。

  (二)各公司要切实履行对所有信息披露的管控责任。所有信息披露材料,包括通过网络、电视或手机短信等媒介发送的产品宣传信息,必须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者经过总公司的批准授权。其他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私自印刷。所有信息披露内容必须与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一致,必须注明公司名称、地址、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获取进一步信息。所有信息披露资料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不得有重大隐瞒,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我局将依法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责令予以撤换。

  四、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一)各公司要加大客户回访力度,要按照监管规定建立涵盖承保、续收、退保、理赔和其他给付行为的客户回访制度,对回访流程、回访用语、复核机制、问题件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对新签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必须在犹豫期内实行100%回访并建立回访档案,回访内容必须符合监管要求。

  (二)各公司应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已经承保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必须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义务,不得发生任何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各公司要建立日常分析制度,定期总结回访、咨询、投诉中暴露的问题,抓住苗头性问题及早化解风险隐患。

  (四)各公司要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因为销售误导而引发的各类退保纠纷,防止风险集聚甚至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五)各公司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上级公司报告,确保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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