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8〕99号)
各商业银行在湘一级分行、长沙市商业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湖南邮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促进全省银保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按照《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以下称《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单位要立足长远,克服短期经营行为,树立与保险机构长期合作、诚信合作、协调发展的科学经营管理理念,保持银行邮政与保险机构之间双赢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银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各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关于规范产品销售的要求,加强对柜面销售人员教育培训,约束好本单位的销售人员,强化销售行为管理,防范保险销售误导,不得出现“存单变保单”问题,不得在银保合作协议中强制约定销售误导责任全部由保险机构承担。
三、各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银保单证领用、使用、核销管理,及时、主动清理和回销未使用的保险单证,积极配合保险机构进行单证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在银行邮政代理环节发生因保险单证遗失引发的保险欺诈风险。
四、各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单位要及时、全面向保险机构提供保险客户信息资料,不得将银行、邮政机构相关人员的信息代替银保业务的客户信息,确保银保业务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客户回访等服务工作。
五、各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单位要自觉维护银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对银邮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委托方展业排班进行排他性竞争或变相的排他性竞争。
六、各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单位应认真遵守《通知》关于规范手续费管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机构收取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不得在业务未开展或未结算前以任何方式向保险机构收取中间业务收入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