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送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8〕103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
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报送内部审计报告的质量和时效,切实发挥公司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内容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的内部审计报告应符合《通知》中“报送内容”的规定。此外,下列事项属于报送内容:
1、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指以在湘一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年度计划,计划必须包括《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7〕79号)、《关于切实加强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38号)中规定的内部审计事项。
2、半年度及年度内部审计总结报告。指内部审计计划执行单位对半年度及年度审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未按计划完成审计事项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说明。
3、整改及责任追究报告。指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措施落实情况,重要证明材料及文件资料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二、报送主体
按照《通知》规定,内部审计报告的报送主体是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针对在湘保险分支机构实施的审计,本通知规定应报送的内部审计年度计划、半年度及年度内部审计总结报告、整改及责任追究报告均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联系报送。
三、关于报送时限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规定时限,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1、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当年内部审计年度计划和上年内部审计年度总结报告;
2、每年7月31日前报送半年度内部审计总结报告;
3、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
4、审计项目定稿完成后3个月内报送整改与责任追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