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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城乡建筑与街区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城乡建筑与街区的决定
(2008年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呼和浩特市是历史文化名城。为了加强和规范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与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体现我市的历史风貌和人文特色,促进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与街区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科学界定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与街区是城乡建设发展中的宝贵资源,蕴含着大量的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和经济价值,对于传承和延续城乡历史文脉、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提升综合竞争力,促进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与街区,对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不断增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城乡建筑与街区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对于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与街区,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评定标准,按照各自的历史、文化、艺术、民族、地域特点及所反映的时代特征,把能够充分展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成果的代表性建筑和民族风格浓郁、地方特点明显的街区以及体现城乡文化的广场、雕塑,纳入我市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和街区的保护管理范围中。
  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真实性、环境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的原则;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与街区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科学保护、依法保护。
  二、明确责任、完善机制
  建立健全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与街区保护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严格审批程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与街区的保护项目,在广泛征求民群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基础上,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批逐年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共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项目的用途。如特殊情况需要改建、迁移、拆除的,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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